【作者】沈秋豪;陈真亮
【期刊】海洋湖沼通报
【机构】浙江农林大学浙江省乡村振兴研究院
【摘要】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治理存在涉海部门管理模式切割性、陆海环境治理体系脱钩性与跨省海洋环境协作治理实践绝缘性等方面的“制度失灵”问题。长三角区域的跨省海洋环境治理需要正视和破解重政策主导轻法律保障、重陆海分离轻陆海一体、重纵向命令服从轻横向沟通协调等“三重三轻”现象。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国家战略背景下,需要将“湾长制”纳入区域一体化的生态整体法治格局下审视,明确“湾长制”的义务本质属性及目标责任的制度定位。建议将“湾长制”的功能定位于区域海洋治理目标责任与协调配合机制,通过长三角区域的地方立法协同,加强“湾长制”与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等之间的衔接及全链条式的水环境责任、联动执法体系构建,促进政策性制度向法律制度转型,以达至“多中心共同治理”的区域海洋环境治理格局。
【关键词】长三角; “湾长制”; 海洋环境治理; 协同治理; 法治优化